友华生意有限公司(下称友华公司)与东莞昆嘉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昆嘉公司)存在长时刻的承包加工绷簧连接器的生意联系,生意形式为昆嘉公司向友华公司宣布收购单后,友华公司交由其于内地注册建立的东莞友华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友华公司)出产,出产结束后将货品出口至香港特别行政区,交由友华公司将这些货品转交给昆嘉公司指定的香港收货人。再由该香港收货人将货品处理进口给昆嘉公司。
到2014年9月,两边之间的收购单中,编号尾数 5782 收购单,下单日期为2012年9月4日、总金额为 139300 美元、汇率为6.3415;编号尾数5857收购单的下单日期为2012年9月15日、总金额为372000美元、汇率为6.3415,该两份收购单所涉生意,昆嘉公司尚欠付67349美元;编号尾数0632收购单下单日期为2014年5月12日、总金额为885美元、汇率为6.156,编号尾数0658收购单下单日期为2014年5月13日、总金额为12390美元、汇率为6.156,该两份收购单实践生意金额为13275美元,昆嘉公司未付款。
另,昆嘉公司于2012年9月4日向友华公司宣布订单,友华公司现已安排出产,现已出产制品价值人民币495590元;半制品人民币668326元(上述货品现均保存在我国东莞出产厂家东莞友华电子有限公司和马来西亚出产厂家友华电子马来西亚公司内),但昆嘉公司却无故忽然独自违约免除该订单,中止收货。现在相关的制品和半制品均在制作商处无法出关。
友华公司(本案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免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生意合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且恳求被告补偿原告已按被告订单安排出产的制品价值人民币495590元、半制品价值人民币668326.24元。
昆嘉公司(本案被告)反诉称:2012 年7、8月份,原告供给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时原告许诺因其产质量量构成被告丢失的,悉数责任由其承当。其时为了放置胶葛、尽量完结向客户交货,被告安排人员对案涉产品进行挑选、剖析、返工,客户方也进行了相应的质量检测,原告也派员参加和谐、检测。终究承认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处理以上质量问题的过程中,被告方支付了巨量的劳作、无法地承受了客户的退货和补货、承当了客人的扣款以及订单的丢失。以上丢失算计达人民币 1097635元,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并要求原告补偿上述丢失。
就原告建议的已出产的产品、半制品及原资料,法院安排到东莞友华公司现场勘验,对相关数量进行清点。该些资料所贴标签并未记载有被告的信息,原告称产品在出货给被告时才会粘贴上被告的标签。被告承认向原告发送该两份收购单及于 2012 年11月19日宣布收购单改变通知书,但建议其撤销时刻较早,原告所建议已出产部分产品及半制品不事实,且原告一起向包含被告在内的三家厂商供给同类型同规范的货品,不能扫除现场留存的产品是供给给别的两家厂商的,且原告进口原资料的时刻部分早于收购单时刻,因而不承认其撤销收购单给原告构成原告建议的丢失。原告承认同类型同规范的货品其一起向另两家厂商供货,但以为被告的供货量是最大的,关于原资料进口日期早于收购单日期,是由于两边有长时刻的合作联系,因而两边有时会先洽谈好且原告开端进口原资料并出产后再补发收购单。
被告提交多份电子邮件打印页拟证明原告出产的产品存在电阻偏高的质量问题。该些电子邮件显现原、被告就案涉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交流,两边对质量问题成因存在争议。被告建议其客户发现其出产的产品呈现电阻偏高的景象,经查验是原告出产的产品存在针头晃动导致其出产产品的电阻偏高,原告则建议针头摇摆与电阻过大无关,且被告在加工过程中或许触碰原告产品的针头然后构成危害,一起如被告加工不妥针头在塑胶件中的尺度会存在误差从而影响对接产品。
原、被告承认,原告向被告供给绷簧顶针连接器,被告的加工工序是将从原告处收购的产品与一个塑胶、一片铁片进行拼装,原告供给给被告的产品,针头是在外的。关于被告收货后的查验,被告承认其在收货时有抽检,但建议查验项目不包含针头摇摆。原告提交案涉产品规划图及各项目标,建议图纸中现已标示了针头摇摆的参考值,被告查验时应当对该项目进行查验。被告对此表明其是按其客户要求向原告收购案涉产品进行加工,其不清楚案涉产品的规划参数,亦不清楚其客户是否向原告宣布过该些规划参数。
这个案件触及的首要法令问题,榜首个是合同性质,法院确定本案是承包合同是对的。可是当事人是以生意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他们之间的联系到底是生意仍是承包?这就触及了一个法令问题:承包合同和生意合同的差异。生意合同和承包合同是有必定类似性的,在一些情况下到底是生意仍是承包确实是不容易区别的。要区别是生意仍是承包,就要看生意合同和承包合同有什么不同。生意合同从分类上来讲是搬运所有权的合同,而承包合同是供给劳务的合同,可是承包合同它不同于一般地供给劳务的合同,承包合同的意图是完结必定的作业效果。
所以在承包合同中定作人不只需求承包人的劳务支付,并且需求承包人通过自己的劳务构成的效果,他要的是有物化效果,承包人你不管干了多少活,没有完结效果,就没有到达合同意图,这和其他供给劳务的合同不同,承包合同的意图是完结必定的效果。这就跟生意合同有点类似,生意合同最终是交给物,也是效果。可是承包合同不同于生意合同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标的的特定性,这个效果有必定的特定性,他必定是承包人通过自己的特定的劳务所完结的,假如作为一个产品则是他独自制作的,并不是市场上通用的,不是市场上能够生意的;假如市场上任何人都能够买到,就不需求你做,所以它是具有特定性的。这个特定性是谁提出的要求呢?是由定作人来提出什么样的规范、要到达什么样的效果。所以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要依照定作人的要求来完结作业,所以他要承受定作人的监督,可是承包合同的特性是承包人要独登时完结作业,独立的承当危险,要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出产来完结作业,所以他不能随便把这个作业搬运给第三人做。依照法令规则承包的辅佐作业能够让第三人完结辅佐作业,可是承包人要对质量担任,不能悉数转让给第三人。这是承包合同和生意合同的不同。
当然他们有一些一起的特色,例如,为诺成合同,到达合意就建立收效;当事人两边都负有责任;都是有偿合同。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首要争议的法令问题是合同性质,法院确定它是一个承包合同,是来料加工承包合同。加工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一种,从合同法到民法典在承包合同中都讲到了承包合同包含加工合同。
这个案件中触及的第二个问题便是完结效果的质量问题,由于这是两边争议的问题,被告说你给我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在运用的时分呈现问题了,这也是承包合同中的问题,便是谁担任效果的质量?是承包人担任。所以承包人完结作业效果要依照约好保质保量完结,他不只需准时完结作业,并且要确保效果质量,这是承包人的一项根本责任。可是承包人对作业效果质量是以交给时为准,交给时到达质量规范就行,假如合同约好了保修期是别的一回事。因而交给的产质量量是不是符合要求需求进行检验。谁来检验?是定作人。定作人担任检验,定作人检验了今后没有提出质量贰言,那便是检验合格。但假如这个产品有荫蔽瑕疵,通过运用才发现的,立刻提出贰言,这也能够。而本案中作为定作人的被告没有提出质量贰言,他是交给给了客户的时分,客户在运用中提出了贰言,从案情介绍来看,这个质量瑕疵又不是荫蔽的,所以这个瑕疵什么时分产生得不清楚,扫除不了是被告自己构成的,在运输过程中或许其他时分,因而法院不采信这个。由于你现已检验了,所以被告提的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你只需检验了,你就要担任。这是我想本案中触及的第二个问题。
本案中触及的第三个法令问题是清偿抵充次序。这个案件当事人之间有四笔生意,榜首、二笔生意完结了,现在原告建议要求付款的便是榜首、二笔生意的价款,被告付了可是没付够,被告付的这些价款是付的哪一笔?债款人一起有几笔债款,债款人分批次清偿债款,但未清偿悉数,债款人清偿的是哪笔债款呢?这便是抵充次序问题。这个案件产生时,司法实务中现已作了解说,现在民法典作了清晰的规则,依民法典第560条规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好,债款人也没有指守时,首要是有到期的、有没到期的,优先清偿到期的;均到期的,优先清偿缺少担保或许担保最少的。这是法定的抵充次序。本案中先清偿的是榜首笔,因第二笔没有到期。到期假如不清偿会过了时效,这是这个案件中债款清偿的抵充次序这一个法令问题。
第四个法令问题便是定作人的恣意免除权。本案中第三、四笔订单,定作人免除了,这是承包合同中一个很重要的特色。我们知道合同当事人都不能恣意免除,当然像委托合同能够,一般是不能随时免除恣意的。但承包合同的定作人能够,承包人不可,承包人不能说不干就不干了。为什么定作人能够恣意免除呢?由于定做的是特定的作业效果,假如定作人不需求了,你做出来就浪费了,因而定作人在产品完结期间能够随时免除合同,在承包作业期间能够免除。假如承包作业完结了呢?当然就不能免除,这期间效果做出来或已开端做,必定会给承包人构成丢失,我现已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那就要补偿承包人的丢失。
因而定作人能够免除合同,可是要补偿承包人的丢失。承包人的丢失是什么?那便是主持人说到的库存丢失。承包人不是给这一家干活,那些是为这个承包合同所预备的原资料,那些才是会构成的丢失。应该说承包人的丢失首要是未完结的作业效果丢失、半制品、特定为这份承包合同所独自收购的原资料都能够算作丢失。可是这个原资料是不是能够再用?这要考虑不能悉数做丢失。本案中为什么最终法院没有支撑原告所提出的丢失问题,便是由于原资料不是独自为这个合同进的,你加工的产品也不是单纯为这个被告所完结的,也便是他承包了其他公司或企业相同的事务。假如说本案中原告在作出的半制品中现已显着标示是给被告做的,那能够确定为丢失;而原告出产的产品到最终他才贴上标签,这就构不成丢失。所以假如硬评论库存是不是丢失,那就要看这个库存是不是为特定的承包人特定的,除了这个承包人他人用不到,假如达不到这个程度很难会作为有用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