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剖析:关于新建的废物燃烧厂,最严厉的规范是约束在0.1ng-TEQ /Nm3以下,如欧盟、德国、奥地利、瑞典、荷兰、日本等。以日本为例,处理规划不同的燃烧厂,烟气排放要求是有显着差异的,如处理规划小于2t/h的废物燃烧炉,二恶英操控规范为5ng-TEQ /Nm3。实际上对二恶英排放操控规范不管日本仍是欧洲都有一个慢慢地进步规范的进程,以挪威为例,1983年废物燃烧操控目标还没有二恶英,1990年为2ng-TEQ /Nm3,2002年进步为0.1ng-TEQ /Nm3,满意欧盟规范要求。
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衡量原则和国家经济、技能条件,拟定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中未作规则的项目,能够拟定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对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中已作规则的项目,能够拟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的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案。